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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Michael Chan - Bida & Co.

須課稅入息與不須課稅入息

須課稅的「入息」包括:

薪金/工資

入息是指扣除雇員的強制性公積金計畫/認可職業退休計畫供款前的收入。

 

傭金(包括「店傭」)、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

除了累算至2012年3月31日為止的代通知金、工傷意外賠償和法例訂明不須課繳薪俸稅的收入等少數項目,因並非入息而無須當入息計稅之外,一般而言,所有由雇主支付給雇員的款項均須課繳薪俸稅,不論:

- 該筆款項是否根據雇傭合約支付給雇員;及

- 該筆款項是在任職期中、入職前或離職後支付的。

 

津貼或額外賞賜

包括膳食、交通、房屋及生活費方面的現金津貼或教育費福利(即雇主就你子女的教育直接或間接支付與教育機構的款項)和可兌換現金或有金錢價值的額外賞賜,(例如:贈送汽車、股票獎賞等)。

 

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

例如:由餐廳顧客給予服務員的小費。

 

雇主代雇員支付的薪俸稅

代支付了的薪俸稅是雇主給予雇員的額外入息。例如,在2022/23課稅年度付出的稅款應當作該年度的入息計算。

 

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租值」的計算方法是將雇主給予的入息減去支出和開支(但不會減去個人進修開支),然後乘以百分之十。

 

在股份認購計畫中所賺取的收益

因認購、轉讓或放棄該項股份認購權而獲得的任何收益,皆須課稅。

 

補發薪金、工資、酬金、及退休離職服務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

可申請將整筆款項撥回賺取該款項的有關期間計算。如有關期間超過36個月,會被當作是該期間最後的36個月的收入。

 

代通知金(由2012年4月1日或以後累算)

- 雇傭合約上議定的代通知金

- 根據《雇傭條例》(第57章) 第7條向雇員發放的代通知金

 

從退休計畫收取的款項 

♦ 未經認可職業退休計畫:

雇員在任何情況任何時候收到屬於雇主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任何款項都屬其入息,必須作為入息計稅。

♦ 認可職業退休計畫:

除因下列可獲豁免繳稅的情況下,凡收到屬於雇主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任何款項,均須作為入息計稅。

♦ 強積金計畫:

除因下列可獲豁免繳稅的情況下,凡收到(不論是整筆支付的或(如適用的話)是分期支付的)屬於雇主自願性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任何款項,均須作為入息計稅(注意:屬於雇主強制性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款項是免稅的)。

可獲全數款項豁免繳稅的情況:

• 退休

• 有關雇員在為其雇主工作達/逾10年

的情況下終止雇用

• 無行為能力

• 罹患末期疾病

• 死亡

可獲部分款項豁免繳稅的情況:

• 有關雇員在為其雇主工作未達10年的情況下終止雇用,可獲豁免繳稅的部分是按其服務的完整月數計算。

 

不須課稅的「入息」(無須在報稅表填報)包括: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以及;

終止服務時,根據《雇傭條例》的規定計算並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資料來源: 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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